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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
2009-08-20 09:08  文章来源:蒲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蒲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临汾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提升肉食品安全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认真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积极维护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年九月底以前,县城畜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乡镇畜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所销售或使用的畜禽产品须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管理
  各乡镇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有关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县政府成立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组 长:席建国(副县长)
  副组长:许俊龙(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亢秋明(县商务局局长)
  成 员:史 俊(县畜牧发展中心主任)
      郭晓云(县卫生局局长)
      史晓红(县环保局副局长)
      薛俊峰(县工商局局长)
      崔仲亮(县公安局局长)
      吴玉亮(县城建发展中心主任)
      贾岷俊(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白继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尚海青(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
  办公室主任:亢秋明(兼)
  副 主 任:王为杰(商务局纪检组长)
  成 员:梁 杰(县商务局屠宰监管办主任)
        闫灵敏(兼)(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管站站长)
        曹跃进(县卫生局食品监督科科长)
        贺志敏(县环保局规划开发科科长)
        张殿杰(县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冯建勇(县城建发展中心规划科科长)
        李苏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
        曹小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科科长)
        王 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科长)
        牛文锁(兼)(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科科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额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二)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正确行使职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审查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验收。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查处有关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产地检疫、定点屠宰驻厂(场)检疫,以及畜禽调运、销售的检疫,依法查处逃检、漏检,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进出定点屠宰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合格。
  卫生部门负责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使用畜禽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并对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和污染物防治措施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工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流通环节包括集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畜禽产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批发、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畜禽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商务等部门依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选址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有关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
  质监部门负责对畜禽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督促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畜禽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按照职能和县政府要求,把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监管部门在所辖区域开展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销售、使用私宰肉或病死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本辖区无私屠滥宰和销售、使用病死病害肉等违法现象,确保畜禽产地防疫和无重大疫情、无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指导和检查,采取得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安全。
  (三)广泛宣传《条例》,形成全社会监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恩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月、宣传周活动。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二是重点做好畜禽屠宰经营户的观念转变和安全教育工作,杜绝私屠滥宰,杜绝掺杂使假,提高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履行质量安全意识;三是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肉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定点肉品,强化维权和监督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形成全社会关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重视畜禽定点屠宰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畜禽屠宰定点规划与实施工作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畜禽定点屠宰车间的建设。8月底以前,完成屠宰厂(场)或屠宰车间的建设。
  第一,依照《条例》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期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对现有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畜禽屠宰企业,符合《条例》要求,但未办理定点屠宰手续的,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审查验收,合格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停。对验收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关停。
  第三,各乡镇可利用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场地,建设牛、羊、驴、兔、鸭、鹅的屠宰车间(供清真使用的除外),并积极申报设立相关畜禽定点屠宰手续。
  第四,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屠宰和经营行为
  商务、畜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畜禽产地检疫、畜禽屠宰、肉品运输销售、餐饮消费和肉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屠宰和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在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等方面的监管,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证章等标识不全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和产地检疫监管,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工作,严把畜禽进厂(场)验收关,未经驻厂(场)动物检疫人员同意不得进厂(场)屠宰;工商、卫生、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的监管,禁止销售或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畜禽产品,禁止在各农贸市场等宰杀活畜禽销售。同时,应鼓励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优质肉品流通,提倡品牌化经营,并直接与宾馆、饭店、学校、厂矿等集体食堂和肉类经销者签订供销协议,开展肉品配送服务。要加强对供应本地市场批准设立的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管理,其畜禽产品仅限在本地流通,不得流入外地。对外埠肉品实行“登记备案、定点批发、亮证挂牌、验证上市“制度。应规范畜禽和畜禽产品运载管理,批发零售经营者使用的肉品运载工具要符合《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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